7监理内容
提供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造价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保修阶段及其他阶段的相关监理服务内容由招标人与中标人另在监理合同中约定。
1.7.1监理具体工作内容:
见本章“投标人须知”附件二
1.7监理范围
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安装、电梯、空调以及道路等室外总体工程。
1.8监理工作目标要求(不限于以下内容)
1.9.1质量控制目标:质量一次合格率100%,满足国家、上海工程验收质量标准。
1.9.2进度控制目标:按期完成施工节点目标,确保在规定的总工期内完成竣工。
1.9.3造价控制目标:对变更的实施情况进行记录,对工程量进行签认。
1.9.4安全文明管理目标:确保工程无重大安全事故,创建区级文明工地和标化工地,须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以及《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指导意见》(沪建建管第170号文)等的相关要求。
1.9.5合同管理目标:完成本项目的合同跟踪管理及协助委托人的相关索赔事宜。(参考)
1.9.6信息管理目标:提供齐全的各类项目管理报表和签单,督促施工单位整理好工程技术资料归档。
1.9.7建筑节能目标:严格按照国家对建筑节能和环保的要求监督工程实施。
1.9投标人资格要求
1.10.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监理的资质条件:见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0.2监理组人员的要求
(1)监理组人员的资格条件:见本章“投标人须知”附件三;
(2)监理组人员的数量和专业配备应满足本项目工程监理的需要,总监工程师必须常驻施工现场,每周不得少于5天;
(3)监理组人员应按照工程需要按期进场到位开展工作;
(4)中标人投标时的监理组人员未经招标单位书面批准不得随意调换,若自行更换或撤离,将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处理;
(5)中标人投标时的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如有不尽其职或挂靠,招标人有权要求撤换,直至要求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负责赔偿;
(6)在监理服务期限内,项目监理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中标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业务需要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
若更换现场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技能的人员替换,并经招标人的同意方能实施。其中,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提前7日向招标人书面报告,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并办妥相应的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