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文件及所有按第(六)条发出的补充通知和投标预备会补充文件。
(五)招标文件的澄清
1、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如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于2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在投标预备会上予以解答,解答的内容经市招标办审核后,将以书面形式分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2、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提供的招标文件所做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招标单位概不负责,投标单位由于对招标文件的任何推论和误解以及招标单位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投标单位自负。
(六)招标文件的修改
1、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单位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2、补充通知经市招标办备案后,以书面形式分发给各投标单位及其它有关部门。
3、为使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时,将补充通知修改的内容考虑进去,招标单位可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时间将会在补充通知中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