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监理工作内容及要求
5.1本工程要求监理人提供:施工图审核、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及验收(包括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服务,主要是工程技术咨询、技术监督和检查、施工管理。
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控制各阶段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材料设备检验和成本控制,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进行施工安全监管。
5.2监理工作应遵循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程序和方法。监理机构专业齐备,配备的监理人员经验丰富、判断能力强,具有风险意识。
5.3提供高标准、高质量的服务,使招标单位获得更多的实际效益。
5.4严格按照《建筑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要求提供监理服务。
6、监理工作范围
6.1审核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预)算,实施或协助实施投资控制;
6.2协调设计单位与有关各方的关系
6.3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各阶段质量控制措施;
6.4熟悉合同文件,掌握施工现场;
6.5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6.6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和常规工地会议;
6.7发布开(复)工令,批准单项工程开工报告;
6.8审核承包人授权的常驻现场代表的资质,以及其它派驻到现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质;
6.9验收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标养室,审核其人员资质;
6.10建立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体系,按照规定独立开展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
6.11审批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原始材料、成套设备的品质以及工艺试验和标准试验;
6.12审查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机械装备的性能与数量;
6.13审批承包人拟用于实施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艺;
6.14审查分包合同和分包人的资质,控制重要外购成品件或半成品件的质量;
6.15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检查和督促承包人实施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的修正计划;协调、处理施工现场的相关事宜,协调、处理承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的关系;
6.16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和监理程序进行施工,通过旁站、巡视、检测、试验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
6.17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6.18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6.19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安全文明施工方案,检查、督促承包人全面落实审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方案,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6.20发布停工令;
6.21审核经济签证文件;
6.22对已完成工程进行准确的计量且符合质量标准和合同范围;签发进度支付凭证;
6.23发布变更令;
6.24受理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协助建设单位为任何法律行动制备支持文件;在仲裁过程中作证;
6.25保存与合同计划不符或更改的记录,提供一套已标明修改处的主图作为竣工图纸的基础;
6.26编制监理工作月报和监理工作总结;
6.27对承包人的交工申请进行评估,组织对拟交工工程的检查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