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招标范围
5.1招标范围:图纸所示的全部工程的监理工作。
第六条工期要求
6.1招标人要求工期:297日历天。
6.2工程计划于2011年10月20日开工。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人发出的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以招标人与总承包单位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为准。
6.3投标人必须充分响应招标人的工期要求,并还应考虑实际施工中标工期等原因给监理人造成的风险。
第七条 投标费用
7.1投标人应当承担其投标文件准备、现场勘察、编制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参加开标、进行标书澄清等投标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第八条招标文件
8.1招标文件包含下述文件
8.1.1投标须知
8.1.2合同条件
8.1.3投标文件
8.1.4技术规范
8.1.5综合评分实施细则
8.2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如果需要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澄清,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址以传真的方式通知招标代理人。
凡是在2011年9月25日10时30分前提出澄清的问题,招标人均将在投标截止前十五日内予以答复,并以书面形式发放给投标人。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