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工程概况
1.1.1、本招标工程的工程概况已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项中说明。
1.2、工程招标范围
1.2.1、本工程招标范围已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项中说明,投标人除非接到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补充》,否则不得擅自增加或删减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范围。
1.3、工程资金
1.3.1、本招标工程的资金来源已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项说明。
1.3.2、本招标工程资金到位情况已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项说明。
1.4、招标方式及备案
1.4.1、本招标工程方式已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项说明。
1.4.2、本招标工程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已在乌鲁木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简称市招标办)申请了备案。
1.5、合格投标人
1.5.1、参加竞标的投标人资质要求已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项说明。
1.5.2、本招标工程联合体协议书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项规定执行。如果要求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附带。联合体协议书格式附后。
1.5.3、招标人有权要求各投标人提供更为完整、更详细的投标人资料,以便招标人做好资格审查工作。
1.6、投标费用
1.6.1、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做任何补偿。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招标文件由本文件及按本文件有关规定发出的《招标文件补充》组成。
2.1.2、投标人应认真研究本招标文件所有内容,尤其应注意有“废标”、“拒绝评审”字样的条款,否则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2.2、招标文件的解释
2.2.1、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于收到招标文件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二十四小时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以《招标文件补充》形式予以解答,并及时送至所有投标人。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24小时以前,招标人都可能会以《招标文件补充》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2.3.2、《招标文件补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同等约束作用。
2.3.3、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招标文件补充》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可以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补充》中写明。
2.3.4、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招标答疑会纪要等书面材料在本招标工程中均称《招标文件补充》。如果《招标文件补充》内容与在此《招标文件补充》发出之前的招标文件等书面材料中相关内容相冲突,请投标人执行《招标文件补充》的相关规定,先前发出的招标文件等书面材料中相关内容自动废止。
2.4、所有的《招标文件补充》都将及时报市招标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