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委托监理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详见合同专用条款第4条。
第四条监理酬金及履约保证金
本合同的监理酬金采用投标报价一次投标,详细分列计算报价的组成,闭口包干的原则。作为合同附件无论今后工程变更或调整,监理酬金用均不再作调整。
服务期限是从通知进场之日计起,按栋计算工期,整个地下室的工期含在最后一栋的工期内,如果超过服务期限,则计算超期服务酬金。
4.1超期服务酬金由投标人自行报价,分别按如下三种情况报价。超期服务期间的人员必须满足工程监理需要。
(1)地下室工程竣工通过五方验收前超期服务酬金、
(2)集中维修期服务酬金(三个月)
(3)工程竣工通过五方验收后到单项验收合格为主时间段内的服务酬金(如消防工程等)
6、当正常服务与超期服务的上述第四条第4.1款的几种情况同时存在时,每一栋只按一种情形支付酬金。
4.2履约保证金详见合同专用条款的附加协议条款
第五条投标单位资质及人员要求
5.1投标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监理乙级资质以上(含乙级),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商业信誉,企业及总监必须具有类似监理工作业绩。
5.2招标单位要求拟服务于本工程的正、副总监必须是投标单位的在编注册人员。
5.3招标单位要求拟服务于本工程的现场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应取得建设部、人事部或相同等级部门颁发的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工民建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10年以上工程设计或施工管理的实际经验。
本工程投标单位确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是投标单位提供考察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否则,招标单位在中标单位进场后有权终止合同。监理员人数由招标单位根据工程的需要要求。
5.4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人代表应该递交一份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保证招标的公正性,与参与本项目的施工、采购供应等单位合营、联营或有利益关系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本次投标。
第六条投标保证金
6.1投标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元支票,该支票密封在投标文件正本中递交,招标单位开具临时收据,如未中标,凭收据在交还所领取的全部招标文件及其他招标补充资料后30天内予以退还。如中标,在10天内按招标书要求签订监理合同并提供投标价10%的银行履约保函后给予退还。
6.2中标单位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10天内签订监理合同,否则招标单位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6.3凡中途退标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