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投标价格
8.1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应当是在监理服务期内,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所提供全部服务所需要的全部费用。评标专家的劳务费已含在投标报价中。
8.2监理费根据本章第一条1.1.2中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投资额,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的规定计取,在幅度范围内可以上下浮动±20%(含),但是不得超出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本工程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专业调整系数为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0(工程复杂程度为II级),高程调整系数为1.0。投标报价时,浮动幅度值单独列出,结算时浮动幅度值及调整系数不再调整。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
基价是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施工阶段监理基本服务内容的价格。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根据工程概算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8.3投标价格不包括经委托人确认的监理额外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其它技术咨询服务报酬和委托人给付的奖金。
8.4在本合同履行完成时,本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工程的实际结算价为计费额进行调整,但是中标浮动幅度值不变,相关系数不变。
第九条投标书的有效期
9.1投标书的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后的90天,在此期限内,所有的投标书均保持有效。
第十条投标书的签署
10.1投标书应当使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者打印,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并将授权委托书附在其内。
10.2投标书的任何一页均不得涂改、行间插字或者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投标人必须在改动处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投标书的送达
11.1投标书的密封和标记
11.1.1投标人应当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注明“正本”或者“副本”字样,装入投标文件袋内密封。
11.1.2用封条将投标文件袋背面上方开口处密封,并且填写密封日期,封条上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在投标文件袋正面按照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理人印鉴。投标文件袋与密封条自制有效。
11.2投标书的截止期和送达地址
11.2.1投标人于年月日将投标书报送到;(具体时间另行书面通知)
11.2.2招标人届时派专人接收投标文件,接收人,联系电话。
11.3迟到的投标书
投标人应按时送达投标书,超过11.2.1款规定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书,招标人将不予接受,原封退还给投标人。
11.4投标书的更改与撤回
11.4.1在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以前,允许投标人更改或者撤回投标书,此种要求必须书面提出,并且经投标书签字人签署。
11.4.2在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后,并且在投标书有效期内,投标书不得更改和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