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系指投标人完成全部监理工作所需的费用,即报价应包括执行监理的人员的报酬、利润、各种税费及办公、交通、通讯、医疗、保险以及监理自带的一切仪器、设备的折旧、维修等完成项目监理工作所有应取费用。
12.2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有关规定,并结合投标人自身情况,以费率形式进行报价。
12.3 报价以外的费用,委托人不予支付。
13、投标截止期
13.1 投标单位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之内将投标书递交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指明的地点。否则投标书将被拒绝。
13.2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本文件第9.3条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单位以前的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13.3 到投标截止期止,投标人不足3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14、投标有效期
14.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4.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代理机构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5、投标保证金
15.1 投标人应交纳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此保证金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同投标有效期,若投标有效期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相应延长。
15.2 投标保证金递交形式及方式:
采取电汇形式(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打入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的账户,投标文件中须附招标代理机构开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款凭证及银行出具的汇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