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招标文件的组成
1、招标文件包括本文件及所有按第(七)条发出的修改澄清通知。2、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所有的内容,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实质性地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将作废标处理。
(六)招标文件的澄清
1、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7天以书面或传真的方式向招标单位提出要求澄清的问题。招标单位在不迟于投标截止日前15天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此书面答复(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来源)将以补充书面形式发送所有投标人,由此而产生的对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将以修改通知的方式发出,并且,此书面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将对所有的投标人产生约束力。
2、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提供的招标文件所做的推证、解释和结论,招标单位概不负责,投标单位由于对招标文件的任何推证和误解以及招标单位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投标单位自负。投标单位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如有遗漏,请于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起3日内向招标单位索取,否则责任自负。
(七)招标文件的修改
1、在投标截止日期15天前,招标人都可能会以书面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修改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同等约束作用。
2、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修改通知后应立即以电话、电报、电传或传真告知招标单位予以确认。
3、为使投标人有合理的时间将修改通知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通知中写明。当投标文件、修改通知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