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投标单位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投标须知、说明、合同条件、格式、技术规范、附表等。
如果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本招标文件的要求,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负。招标单位有权拒绝未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第一章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或招标答疑会议的方式予以解答,答复将以书面文件形式直接送达、电传或邮寄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单位有权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投标单位收到补充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函件的方式通知招标单位,确认已收到补充通知。
2.3.2为使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充分考虑补充通知的内容,补充通知应不迟于投标截止期前5天发出;如确因招标单位原因造成延迟,招标单位可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