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
10.1招标文件的澄清
10.1.1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若发现招标文件缺页或附件不全以及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应及时向招标人或本招标项目备案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有疑问需要澄清,应当在投标预备会上(如召开)或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7天(日历天)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电报、信函等)递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日历天)前,将需澄清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投标人收到澄清内容后,应在1天(日历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收到该澄清。
10.1.2当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未能保证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日历天)前通知给所有投标人时,招标人可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延长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10.1.3澄清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不一致时,以澄清内容为准。
10.2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
10.2.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日历天)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投标人收到书面修改或补充内容后,应在1天(日历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或补充。
当招标文件修改或补充内容未能保证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日历天)前通知所有投标人,招标人可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延长时间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10.2.3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内容表述不一致时,以修改或补充内容为准;当前后发出的修改或补充内容表述不一致时,以最迟发出的修改或补充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