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
提示招标人:如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补充文件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编写本章节内容,将新增否决性条款摘要列入本章节,并发布新的完整的《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否则,增加的否决性条款无效。
提示投标人和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本章节是本监理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补充文件等)中涉及的所有否决性条款的摘要。
除出现以下情形外,投标文件的其他任何情形均不得作否决处理。招标文件中有关否决性条款的阐述与本章节不一致的,以本章节内容为准。
1、取消投标资格的情形:
1.1.拒绝服从《招标议程安排表》安排;
1.2.存在违反招标投标相关会议现场管理制度或会议纪律的行为被指出之后仍然拒绝纠正;
1.3.除获得招标人工作人员或评标委员允许之外,存在其他任何对招标人工作人员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行为。
2、开标阶段的不予受理情形:(由招标人或其委派人员负责判定)
2.1.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2.未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标记或违反暗标规定的;
2.3.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2.4.资格后审被评为不合格的;
2.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