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无效标的情形:
1、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标记和骑缝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或违反隐标(包括监理组织机构答辩)规定的;
3、投标报价不符合本招标文件投标报价规定的;
4、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供“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5、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应当填写而未填写的;
6、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但投标人未提交或提交的电子文档不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有关废标的情形:
1、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或出现下列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投标嫌疑的:
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监理班子成员与本招标工程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相关人员中为同一人的;
2、拟任总监条件不符:投标人拟任总监的任职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合。
3、投标文件中有明显违反国家规范强制性条文或技术标准的;
4、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投标人(监理单位)公章、未经法人签章的;
5、投标承诺书缺失的(招标文件中未要求的除外);
6、若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参加答辩或者澄清答疑的,投标人应当在通知到达的时间内到达。如果投标人在通知到达的时间后半个小时仍未到达,评标委员会可对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