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理服务的形式
1、服务要求
1.1驻地办服务要求:驻地办在履行监理服务过程中,必须按照业主对其授权的范围和要求,依据业主与承包人签署的工程承包合同,对本项目的整个施工过程进行监理,并负责缺陷责任期的工作,对所监理的整个工程的工程质量负监理责任。
驻地办对全线各监理组的监理工作全面负责,对全线的工程质量总负责。业主有权要求驻地办按照业主的管理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业主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种形式的报告。
2、组织机构
驻地办应在业主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在接到业主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立即组织人员、建立机构,并按照业主及总监办的要求陆续开始进驻现场,委派驻地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单位的合法代表主持开展工作。并尽快与业主建立工作联系。监理单位对驻地办进行领导、管理、监督和检查,同时对全线工程总负责。
二、监理服务的范围
1、 服务范围
监理单位的服务工作范围:
(1)在业主或其派出人员的指导下,对于全部合同段工程自施工准备期至工程竣工全过程的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费用控制、合同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管理、信息管理、编制竣工文件、审核竣工文件和工作协调负全面管理责任;负责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
驻地办监理服务的工作范围:
在业主、总监办或其派出人员的指导下,对所监理的工程自施工准备期至工程竣工全过程的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费用控制、合同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管理、信息管理、编制竣工文件、审核竣工文件和工作协调等工作负全面责任;负责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
2、服务目标
工程服务目标:严格监督承包人履行施工承包合同,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合格工程,总体工程质量评分达到93分;
工作服务目标:全面优质地履行监理合同,监理工作达到本工程各项要求。
三、监理服务的内容
本条所列的监理服务各阶段内的具体监理工作,应主要参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对该项目的路基、路面、桥涵、互通、立交、预埋通讯管线、绿化、环保、房建等工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