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投标人的合格条件(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
2.1投标人的资格要求须满足附件5的要求。
2.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招标人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联合体成员可以由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量的监理企业组成,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投标人须知第2.1款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监理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确定资质等级;
(2)必须明确联合体牵头人,授权代理人。拟派驻现场监理机构的负责人应为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的人员;
(3)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书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4)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只能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不得针对同一监理合同段再以各自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5)联合体必须提供能证明其监理资质、法人资格及工程监理业绩等的文件或资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2.3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的分包申请并禁止转让。
2.4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如果招标人在招标阶段的评审中发现投标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招标人有权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5投标人不得与其所投标的监理合同段对应工程的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6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同时对同一合同段提出投标申请。
2.投标人的合格条件(适用已进行资格预审)
2.1投标人必须通过资格预审[]并取得投标资格。
2.2投标人在递交的投标文件中应按新情况更改或补充其在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仍能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更新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人名称、资质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及相关行业审批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资格预审后新竣工验收的同类公路工程的项目监理评定书或有关的质量证明文件;
(3)资格预审后新承接工程的名称、规模、工期和已投入的主要监理人员等情况;
(4)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监理人员变化情况[];
(5)资格预审之后介入仲裁或诉讼的情况。
2.3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的分包申请并禁止转让。
2.4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如果招标人在招标阶段的评审中发现投标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招标人有权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5投标人不得与其所投标的监理合同段对应的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