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招标文件的组成
5.1招标文件包括本文件及所有按本文件投标须知第6、7条发出的修改澄清通知。
5.2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所有的内容,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实质性地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评标时视为无效标书处理。
6.招标文件的澄清
6.1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5天前以书面或传真的方式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3天前以书面形式予以答疑,招标答疑(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来源)将以书面形式发送所有投标人。
6.2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准确的资料和数据所做的推证、解释和结论,招标人概不负责,投标人由于对招标文件的任何推证和误解以及招标人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负。投标人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如有遗漏,请投标截止日期3日前向招标人索取,否则责任自负。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在投标截止日期3天前,招标人都可能会以书面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修改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同等约束作用。
7.2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修改通知后应立即以电话、电报、电传或传真告知招标人,予以确认。
7.3为使投标人有合理的时间考虑修改通知,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通知中写明。当招标文件、修改通知内容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