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绿化造林工程资质单位的申请
凡在浙江省内从事绿化造林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具备资质单位相应条件,均可申请核定绿化造林工程资质。
第二条 资质核定的权属
绿化造林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核定工作,由省林学会营造林专业委员会负责; 经省林学会营造林专业委员会授权,市林学会营造林专业委员会可代理设计、施工丙级资质的核定,并报省级备案。
甲级造林工程规划、设计、监理资质的核定,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条 绿化造林等级资质全省通用,承担绿化造林、基地建设、林木抚育、森林经营、迹地更新等相关的规划、施工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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