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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项目工程节能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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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1-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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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分类: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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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项目工程节能监理实施细则
一、 基本要求
1. 本工程主要包括:屋面、墙体、外门窗的保温工程。
2. 建筑节能保温材料,外门窗、部品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及省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产品标准的要求。
3. 材料或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应具有中文标识的出厂质量合格证,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有效期内的型式核检报告(包括系统耐候性试验)等。
4. 严禁采用国家或省明令淘汰的技术和产品。
5. 建筑节能常用材料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附表1的要求。
6. 建筑节能常用材料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应按本规程进行复验,复验项目见附表2。
7. 型式检验应包括产品标准的全部性能指标,性能指标不应低于附表1的要求,并应包括系统耐候试验。
8. 建筑节能工程竣工时应进行节能工程专项验收。
9.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文件应纳入单位工程验收资料并作为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word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