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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水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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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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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分类: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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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水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本细则包括较为普遍用于建筑屋面、外墙、厕浴间、地下防水、储水池等工程中的卷材防水,涂料防水和刚性防水材料。
1、 对承包单位的资质及承包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操作人员进行审查和认定;对施工方案及技术交底文件进行审核,并执行样板引路。
2、 对防水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要进行质量预控,要有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或质量鉴定文件。
(1) 对防水材料出厂质量合格证书的验收
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合格证书应包括:品种、标号或型号及该批产品各项性能试验指标数据,合格证的编号、批号、出厂日期和生产厂检验部门的印章;卷材或产品包装的合格证上应有北京市建筑防水材料使用认证及防伪标志;
(2) 进入施工现场的防水材料要进行复试和外观检查。卷材进入施工现场后,应抽样检验,检验的内容是不透水性、拉力、柔度和耐热度,其它防水材料也应按规范要求做试件,进行耐热度、粘结力和柔韧性试验。
外观检查主要是防水材料外型尺寸、厚度等问题,每批抽检一定数量(例如10卷)进行产品称重检验,不合格产品应清退出厂。
(3) 防水材料批数的划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
(4) 对防水材料的质量有异议时,监理工程师可以进行取样复验,严格把住材料使用的质量关,确保不合格材料不能进场,不合格材料不能用于施工工程。
(5) 对进场的合格材料要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保存工作。对不允许曝晒、超高堆放或堆压其它的材料,要严禁不符合存放要求的现象产生。
3、 对要进行防水的部位基层,进行质量验收。对基层的标高、坡度、表面平整度、表面清理、清扫,均应对照图纸及已施工部位的关系进行校验,并通过施工单位进行做好校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