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加强本区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确保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工业园区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2、本监督细则适用于园区行政区域内基坑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或虽未超4米,但地质情况、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较复杂的基坑工程。
基坑工程监督内容包括支护结构(含边坡)、基底加固、支撑体系、地下水控制(降水、排水、止水、回灌)、土方开挖和监测等。
3、基坑工程报监后,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根据基坑工程的规模和等级确定符合条件的主监员负责监督工作。主监员根据国家及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基坑工程的规模和特点,编制基坑工程监督方案,并在开工前进行监督交底,明确监督内容、监督方法。
4、基坑工程监督过程中应对基坑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资料及检测、监测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的,应责令整改;问题严重的,应责令暂停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