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方主体能够全面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应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便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能够有效监督管理,特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
1、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2、5.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