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工程承包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 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的工程;或基坑(槽)深度虽未超过5 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 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深基坑工程的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
2. 在基坑工程开工前办理基坑工程施工方案报审手续,填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A3.1)报监理机构审查。
(1) 专项施工方案需经本单位技术主管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2) 报审时应附施工方案审批表;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基坑施工方案,应附专家论证审查报告,报审时应提交支护方案设计计算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