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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屋面工程监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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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授权方式:资料共享
  • 发布时间:2013-10-22
  • 资料类型: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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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分类: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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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屋面工程监理细则
1 屋面工程施工时,应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检、交接检和专职人员检查的“三检”制度,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每道工序完成,应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主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5.2 屋面工程的防水层应由经资质审查合格的防水专业队伍进行施工。作业人员应持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5.3 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