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相邻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XX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及验收的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
本细则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的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控制(降水、排水、截水、回灌)、土方开挖和监测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