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安全监理的任务和监理的程序
安全监理的任务主要是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组织施工,消除施工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有效的杜绝各类不安全隐患,杜绝、控制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一) 安全监理的具体工作
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核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①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经理、工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人员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②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
③起重机构设备、施工机具和电器设备等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④基坑支护、模板、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拆装等专项方案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⑤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情况;
⑥冬期、雨期等季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情况;
⑦施工总平面图是否合理,办公、宿舍等临时设施的设置以及施工现场场地、道路、排污、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⒉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如遇到下列情况,安全监理人员可下达“暂时停工指令”:
①施工中出现安全异常,经提出后,施工单位未采取改进措施或改进措施不合乎要求时;
②对已发生的工程事故未进行有效处理而继续作业时;
③安全措施未经自检而擅自使用时;
④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时;
⑤使用没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或擅自替换、变更工程材料时;
⑥未经安全资质审查的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施工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