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施工质量验收原则
1、验收依据:各专业验标,强制性标准。
2、按图施工,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3、参加质量验收人员应具备资格,相关检查记录签证人员应报建设单位确认、备案;
4、验收工作必须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应通过监理验收,对于重要构筑物地基基础、特殊结构和系统,还应通知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
6、监理单位应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验项目,进行平行检验、见证取样检测和见证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和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10、单位工程的观感质量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