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对业主提供的测量成果全面熟悉、复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业主单位联系,要求给予核实,修正或补充。
(2)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工程承建单位进场后7天内,邀请业主给工程承建单位进行现场交桩,并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同时要求和监督工程承建单位对这些测量标桩进行保护。
(3)在测量工作开始前,必须完成对工程承建单位报送的“测量工作大纲”的审查。若发现工程承建单位在测量技术力量、仪器配备及施测进度安排等方面不能满足测量质量和进度要求时,应通知承建单位采取补充措施,待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测量作业。
(4)对于在合同项目范围内布设的控制网点测量,重要部位的放样测量等,监理机构可采取“旁站监理”方式,或由监理机构的测量工程师对测量成果进行抽查复测。若发现任一测点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则应责成工程承建单位进行检查校核或复测。监理机构并进行复核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