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施工准备工作监理
(1)承建单位应根据承建合同技术条款规定,对防渗墙造孔、成墙、浇筑以及设备与施工作业措施等,进行验证性试验。并在试验开始的28天前提出试验计划,报送监理机构审批。
(2)试验结束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将试验成果进行整理,提出用于实施的生产工艺、设备和相关参数报监理机构批准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
(3)防渗墙工程开工前56天,承建单位应根据施工图纸、设计要求、技术规范、施工部位自然条件、施工水平及设备情况,编制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机构批准。施工措施计划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工程概述(包括施工项目、合同工程量及工期等)。
2)防渗墙槽段地质复勘工作大纲。
3)防渗墙槽段划分。
4)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台时生产率)及辅助企业布置。
5)槽孔建造施工工艺。
6)浆液配合比试验、泥浆转换和清孔方法。
7)防渗墙观测仪器布置及埋设方法。
8)墙体浇筑工艺。
9)废渣及沉渣排放措施。
10)施工进度计划。
11)可能遇到的不良地层或不利施工条件下的造孔、成槽与浇筑措施。
12)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13)人力资源配置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