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监理工作依据
一、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工程建设监理法规;
三、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及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四、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法律、法规;
政府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文、规划批文、土地、环境保护批文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工程预算文件、工程咨询报告等工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
六、本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合同;
七、本工程项目的建设合同(施工合同、供货合同、工程设计合同等,附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
八、审查批准的本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九、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结构的有关技术鉴定资料;
十、经监理部审批、业主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会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第三章监理工作范围
监理工作范围: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合同、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
第四章监理工作内容
一、主要监理工作内容:
1、协助委托人编写开工报告;
2、审查承建商各项施工准备工作,下达开工通知书;
3、督促承建商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
4、审查承建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5、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审查设计变更;
6、审核承建商提出的分包工程项目及选择分包的单位;
7、编制投资控制计划,复核已完工程量,签署工程中期付款凭证;
8、设计变更经设计咨询单位审核,业主批准后,发布施工工程变更令;
9、审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必须时进行测试和监控;
10、监督承建商严格按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施工,控制工程质量,重要工程部位督促承建商实施预控措施;
11、抽查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
12、分阶段进行进度控制,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13、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协调委托人与承建商之间的争议;
1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15、编制监理工作月报、监理工作总结和质量评估报告,报业主和有关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