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监理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工作:承包单位统计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2)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
(3)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9.2项目监理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
(1)承包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填报竣工结算报表;
(2)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报表;
(3)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竣工结算报表,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协商一致后,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
9.3项目监理机构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
9.4总监理工程师从造价、项目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并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
9.5项目监理机构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支付条款进行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
9.6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时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9.7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时收集、整理有关施工和监理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
9.8项目监理机构协助建设单位及时按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并对竣工结算的价款总额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
9.9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拒绝计量和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