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1)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部组织机构和全权负责人,履行监理服务协议书或合同授予的职权,承担着工程项目监理的最终职责。
(2)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常规工地会议、专题会议、驻地监理工程师会议;参加项目的生产调度会议。
(3)审查批准承包人的开工报告,发布开工令,并有权下达各种停工令。审查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按批准的进度计划控制施工进度。
对于滞后于计划的工程和可能导致延期的工程,指示监理人员向承包人发出指令,采取积极措施或调整进度计划,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4)解释或订正合同文件中不明确或不一致的地方,协助业主解决与承包人的争端。根据合同授权范围,批准承包人负责的设计和变更设计、特殊的技术处理措施、新材料及新工艺的应用。
(5)审查和签批监理工程师签认上报的由承包人申请的分包及分包工程类别、数量;重大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以及单价调整等,并报业主批准。
(6)主持处理工程延期、索赔等问题,对重大工程延期、索赔等问题,根据调查评估报告,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予以批准。
(7)有权撤换不称职的承包人代表。
(8)签发有关文件、指令、会议记录、纪要、证书及上报业主的报告、报表,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9)主持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10)对承包人的违约做出处理意见。
(11)审查、批准和签发监理工程师上报的重要工程施工图。研究和解决施工中的各种问题。
(12)保持与业主的密切联系,弄清其工作要求和愿望;保持与各承包人代表的联系,确定工作中相互配合的问题及有关需要提供的资料和信息。
(13)领导项目监理部开展监理工作;负责完成公司及道路监理部下达的全部任务;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对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具有决定权。
(14)审查项目监理服务计划,确定工程项目监理部织机构和主要人员的工作职责;考核监理人员的工作,撤换不合格的监理人员。
(15)参加被监理项目工程的交工、竣工验收,并负责向验收委员会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