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范现场监理机构工作,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和工期,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机构和人员及其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扩建公路水运工程及其附属工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具体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