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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现场质量监理控制制度 21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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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分类: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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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现场质量监理控制制度 21P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
1.隐蔽工程检验的标准应根据工程施工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及其它有关标准或规定执行。
2.在本道工序完成之后,下一道工序开始进行之前,由施工班组负责人填写自检记录,队长和单位质检人员检查合格签注意见后,再交由监理工程师进行隐蔽检查(1)隐蔽工程检查是分项工程质量检验的重要工序,应检查被隐蔽的材料数量、质量、合格证书和复验报告的编号等。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合格后签字隐蔽。
3.工程在隐蔽前,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检查,经检查合格签证后方准隐蔽。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天,监理工程师未按上述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且不参加验收,乙方可以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工程师应予承认。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监理工程师已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4.隐蔽工程在签署意见前应查明工程部位和实物工程量、施工材料所用标准及合格与否、混凝土、砂浆、沥青等配合比、操作人员、误差尺寸等,不得简单签署“合格”、“按图纸施工”等字句。
5.未按规定填写隐蔽工程记录,监理人员有权制止下道工序施工,未经检查擅自隐蔽的工程,监理人员有权拒绝在记录上签证。由此造成的质量事故及返工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负。
6.基础和主体工程完工时,要分别组织中间验收,汇同有关部门对质量等级作出评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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