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一)办公场所、作业区及生活区的照明、电器设备的线路、开关、插座等严禁私自安装,需要改变或新增的,需报综合办或项目部负责人审批,由电工按规定要求安装。保险丝不得随意变大,严禁用金属丝代替保险丝。
(二)严禁使用电炉或电热棒。经批准使用电水壶、电炒锅的,应有专人看守,确保安全。
(三)办公场所、工作现场和生活区需要明火作业的,经批准后,应有专人负责监护,并配备灭火器材和制定防护措施,做到火灭人离。
(四)禁止在车库和易引起火情的地方吸烟,严禁乱扔烟头。
(五)因工作需要购买的化学易燃物品,按规定使用和管理,防止意外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