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监理工作内容:
(1)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参与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查验测量放线成果;检查开工条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第一次工地会议,进行监理交底。
(2)施工阶段的监理:安全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造价控制,对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参建各方的工作关系。
四、监理工作目标
1、安全目标:杜绝死亡,杜绝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减少和消除一般事故的发生。力争获得安全文明施工工地。
2、工期目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
3、质量目标:达到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力争创“草原杯”优良工程。
4、投资目标:合同价款及合理变更价款。
五、监理单位的权力和义务
1、选择工程分包单位的审核权。
2、对工程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向建设单位的建议权。
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应当事先行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权。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建设单位并要求设计单位更正。
4、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安全、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施工单位提出建议,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
5、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6、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且自检合格后,通知监理单位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上步工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步工序。
7、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8、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权。
9、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施工单位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力,监理单位有权经建设单位同意后要求施工单位调换有关人员。
10、进行过程控制,包括组织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单位工程竣工的预验收,施工单位必须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验,否则不予验收。
2、义务:
(1)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就是委托监理合同的有效期。
(2)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