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委托监理的范围和内容1、监理范围:施工阶段监理。
2、监理工作内容:装饰、安装等工程。
二、 监理人权利(1)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 对工程设计中技术问题,按照安全、优化的原则向设计提出建设的权利。(5)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权。(6) 主持工程协调会。(7)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事先应向委托人报告。(8)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9)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对竣工期提前或延期的签认权。(10)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三、监理人责任(1)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2)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时限,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