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3、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是通过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来确定双方的合同关系的。因而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1.0.3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这就是说,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来执行合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1.0.3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4、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之间的关系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把建设工程发包给承包单位,承包单位要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法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监理单位的宗旨是按照“公正、守法、诚信、热情服务”的原则,竭诚为业主和承包方做好服务。
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的工作原则是“守法、诚信、热情服务”;对承包单位的工作原则是“严格监理、热情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