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原材料、半成品及构配件质量复检制度
工程使用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及设备,质量必须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及设计文件中技术规范的规定。
承包商采购的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及设备,应有生产方提供的出厂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及质量检验证等资料,材料进场后,承包单位应首先进行自检。材料的检验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允许未检先用。
对进场的工程材料、半成品等,承包商在对材料进行检验取样时,需通知监理工程师旁站监督,见证施工单位按规定取样和送检,并在送检单上签字。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复检,首先检验承包商提供的各种质量保证资料(厂方和自检),再对材料进行外观检查,发现有怀疑的,由监理工程师取样后,再送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才允许在工程中使用。
经过检验的材料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暂停使用,由监理工程师取样作专项检验。
订购的构件必须具有“三证”,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查。
不合格的材料严禁进入施工现场,已进场的要及时清退。
6、施工测量复核制度
施工单位测量人员必须具有测量资质、测量仪器经过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的检定,承包单位应对设计交桩(控制标点、水准点)和测量技术资料进行现场核对,无误后进行交桩。
施工单位的复测资料应报监理检查并确认,必要时由监理工程师进行复测。
7、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1)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监理工程师在检查工程中发现一般的质量问题,将随时通知施工单位及时改正,并作好记录。检验不合格时将发出监理指令,限期改正。
如施工单位不及时改正,情节较严重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发出“工程暂停指令”,指令部分工程、单项工程或全部工程暂停施工,待施工单位改正后,报监理工程师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准予复工,发出“复工指令”。
分部分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全部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经自检合格,填写工程报验单,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后,组织验收。
监理工程师需要单位执行的事项,除口头通知外,使用“监理通知单”,催促施工单位执行。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有监督管理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在检查工作中发现工程质量缺陷,应指明质量部位,问题及整改意见,限期纠正复验。对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或以后可能成为隐患的问题,监理工程师填写“工程整改通知单”,通知施工单位,同时抄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及时作出整改,克服缺陷后通知监理工程师复验签认。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已构成工程质量事故时按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程序办理。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不准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指令以控制施工质量。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止施工的指令以控制施工质量。
(2)隐蔽工程检查制度
隐蔽工程在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
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报验申请表,在规定时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报验;
专业监理工程师到现场进行检查、核实,施工单位的质检人员应同时在现场进行配合;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检查合格的工程予以现场签认,并准许施工单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对检查不合格的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报验申请表上签署检查不合格及整改意见或签发工程质量问题通知单。由施工单位对不合格工程进行整改,自检合格后向现场监理机构重新报验。对不合格工程不准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重要的分部工程和重要的分项工程、重点部位隐蔽前应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监理工程师和旁站人员在隐蔽工程检查中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应及时记入监理日记和旁站监理记录表,指明质量问题发生的部位,问题的情况及整改意见,限期改正。对较严重的问题或已形成隐患的问题,应发出“监理通知”。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做出整改,整改完成后通知监理工程师签认。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已构成工程事故时,应按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