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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管线改造工程监理交底1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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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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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分类: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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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管线改造工程监理交底12p
1、选择工程分包商的认可权;
2、审查总包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有权要求补充、更换。
3、审查和批准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业(专项)施工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安全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单位提出建议,但不免除承包单位的任何责任;
4、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单位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5、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单位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单位停工(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整改,必要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提前或延迟期限的签认权;
7、在施工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工程价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建设单位不支付工程款;
8、在监理过程中,监理机构如果发现施工承包单位工作人员工作不力,可要求承包单位调换有关工作人员。在委托监理的工程范围内,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含索赔),均须先向监理单位提出,由监理机构会同双方协商确定;
9、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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