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测量
⑴承包商应在开工之前进行现场恢复和固定路线。其内容包括导线点、中线的测量、水准点的复测与增设、横断面的测量与绘制等。
⑵承包商应对所有的测量进行记录并整理这些资料。每段测量完成后,测量记录本及成果资料由承包商及其技术主管人员共同签字,送交监理工程师核查。
⑶在监理工程师核查全部或任何一部分工程测量成果时,承包商应积极配合。
⑷在监理工程师核准测量成果后,承包商应按图纸要求现场设置路基用地界桩和坡脚、路堑堑顶、截水沟、边沟、护坡道、取土坑等的具体位置桩,标明起轮廓,并报监理工程师检查批准。
⑸施工测量精度应符合《公路勘察规范》(JTG C10—2007)的要求,施工防样还应符合《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 F10—2006)的规定。
2、工程量复核与开工报告
⑴原地面测量完成后,应及时督促承包商计算复核路基工程量;超过5%的分部工程工程量应以“分部工程工程量批复表(Ⅱ)”上报驻地办。
⑵监理工程师收到以上工程量批复表后,应在14天内复核并予以批复(表Ⅰ)或上报项目办批复(Ⅱ)。
⑶待项目办批复工程量后,承包上即可申报分部工程开工报告。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审查其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具体见项目办下发的工程监理实施办法。
3、现场调查与试验
⑴路基施工之前,承包商应对施工范围内的地质、水文、障碍物、文物古迹及各种管线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