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单位在监理合同中对委托监理内容和有关法律法规,监理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2.审查总包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资质、质量保证体系。对不符合工程需要的,有权要求补充、更换。
3.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但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4. 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今。
5.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6.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7.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建设单位不支付工程款。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建设单位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