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政府发布的有关于工程建设的政策、法令、法规、规范和管理程序,作为建设单位的现场管理者,代表建设单位对本工程进行进度、质量、造价、安全、绿色施工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建设单位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单位实施。
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单位监督承包单位认真履行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并公正地处理承包单位的正当权益。
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技术标准时,监理工程师可拒绝验收,总监理工程师可拒绝签署支付工程款证书,并要求承包单位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