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受天保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依据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相关规范要求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对本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四大目标实施控制,以及进行合同、信息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为了更好的实现本工程的预期目标,保证监理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特交底如下,要求施工单位给予充分全面的配合,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一、监理人义务(摘自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1、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2、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3、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4、在合同期或合同终止后,末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二、监理人权利(摘自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1、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的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书面报告委托人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
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末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末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11)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末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12)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 ,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三、监理工作范围(摘自监理规划):
本工程监理范围为本工程中的道路工程、排水工程、照明工程、绿化景观工程。
四、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为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信息管理、安全环保管理、组织协调及合同管理。
⑴ 审查施工承包单位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协助建设单位下达开工通知书;
⑵ 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并督促其实施;
⑶ 审查、批准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其实施;
⑷ 审核、批准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的分包工程项目及分包单位的资质;
⑸ 审查施工承包单位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设备的质量,以及其送审、报验单证,督促施工承包单位自检、自查,并按规定进行必要的抽查和复验;
⑹ 监督施工承包单位严格按现行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控制工程质量;
⑺ 抽查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复核已完工程量,组织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
⑻ 分阶段协调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按工期控制目标要求控制工程进度。
⑼ 保修期间如出现有工程质量问题,应参与调查研究、鉴定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共同研究修补措施并督促实施;
⑽ 定期对已完工程项目进行回访,发现问题及时与施工承包单位讨论修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