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理依据
(1)国家和部委颁发的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条例
(2)水利行业的相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3)北京市强制性地方标准《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
2、各参建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3、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内容和方法;
(1)检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到岗情况、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安全情况,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指令,责令其消除安全隐患并将安全作业情况记录在项目监理日志内;
(2)每月定期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现场、生活区安全联合检查;
(3)抽查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
(4)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5)检查施工单位对进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6)抽查施工前工程技术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记录;
(7)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落实情;
(8)检查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9)审查施工单位填报的机械设备进行检查情况;
(10)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
4、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基本程序;
监理部要求施工单位执行专项施工方案报审程序、验收报审程序、专项施工开工条件核查程序、现场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5、施工安全资料报审及管理要求;
(1)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施工单位要有关于安全方面的专项方案;
(2)开工后,对施工现场及生活区进行安全检查、监督,并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包括:门口夜间安全检查制度、灭火器安全存放制度、室内安全用电制度以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等等。
(3)各个施工单位现场必须配备有资质的专职安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