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利
①选择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②选择施工分包单位的认可权。
③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建设单位的建议权。
④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优化和安全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委托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⑤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安全、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提出审批意见。
⑥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权。
⑦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的发布权。
⑧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和确认权。
⑨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签认权。
⑩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
对工作不力的承包单位人员,有权要求承包单位调换。
在建设单位授权下,对任何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提出的变更的建议权。
监理单位是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唯一的管理者,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