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范围:
石家庄桥东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施工期的监理。
(二)工作内容:
在监理范围内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及合同、信息管理,包括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理。
(三)义务:
监理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要认真、勤奋地工作,为业主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力争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内容都能得以实现。
(四)权利:
1、经业主同意批准承包人的工程分包。
2、对工程建设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的建议权。
3、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并就质量、进度、造价向业主书面提出建议。
4、征得业主同意后,监理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下达后报告。
5、监理有对工程使用材料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令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令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总监的复工令后方可复工。
6、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签字确认,业主不得支付工程款。
7、监理有对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8、在业主的授权下,监理可对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施工力量不足或工作不力,监理有权要求加强施工力量或撤换不称职的工作人员。
9、在委托监理合同范围内,业主和承包人发生争议、分歧和索赔等事项时,监理将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协调解决。
10、监理有停工的权力。如发生以下情况监理可令承包人停工:
(1)未经验收即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者。
(2)工程质量下降经指出后,未采取有效的改正措施或采取了一定的措施,而效果不明显且继续作业者。
(3)擅自使用未经认可或批准的材料。
(4)擅自变更设计要求,擅自修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5)擅自将工程转包。
(6)擅自让未经同意的分包人进场作业者。
(7)没有可靠的质量保证体系即施工,已出现质量下降的征兆者。
(8)有特殊要求的施工人员,未通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进入现场施工的。
(9)已发生质量事故迟迟不按监理要求进行处理,或已发生质量事故,承包人隐瞒不报和私自处理的。
(10)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需要停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