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应认真阅读、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
2.2应熟悉掌握设计对基坑支撑开挖的规定,掌握已被审核批准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充分了解其降水及地基加固的施工设计,挖土及支撑施工工艺,安全质量技术保证措施,进度计划、机械及劳动组织等,应了解其围护结构,地基加固支撑及土方开挖的施工步骤和施工的有关参数及技术措施。
2.3 检查督促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应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作好记录,建议事前请有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作公证。
2.4 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贯彻、实施。
2.5 在挖方前,应做好地面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工作。
2.6若考虑工期必须提前挖土,必须经设计核验。
2.7基坑开挖前,场内所有的红线桩基建筑物的定位桩,全部经上海市规划部门测量核准后,方可进行开挖。
2.8 基坑开挖前,要求施工方根据施工图纸、围护桩的位置放出土方开挖线,经监理复核无误后,方可开挖。
2.9 基坑开挖前,要有专业监测单位,在地下室施工期间对围护结构进行监测,同时,对围护桩、场地道路及场内的临时设施做好定位标记,以备观测。
2.10 基坑开挖前,要求对水准点和红线点进行保护。
3. 开挖过程中的监控
3.1 土方开挖应严格按施组中提出的分层放坡的坡度,即临时坡开挖控制在1:1,如因故中间需停置一段时间才能继续开挖,施工的坡度应控制在1:3,每层放坡均以台阶错开,错台宽度不得小于3m。
3.2 最后一层土方开挖时,若采用机械挖土时,坑底应保留200~300mm厚土层,采取人工挖除并整平,严禁超挖和扰动坑底土层,并必须做好基坑排水,防止坑底土体被积水浸泡的情况发生,对局部开挖的洼坑或超挖区域要用砂、碎石或素混凝土填实,当地下水位较高时要采取降水措施,在基坑开挖后,应边开挖边排水,基坑挖到标高后,在四周,应挖20cm宽,10cm深的水沟,并根据水量情况挖集水井,用水泵排水。暗浜处理一定要按设计进行。
3.3 基坑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对坑底土进行保护,检验坑底地质与设计要求,地质勘察资料是否一致,并会同设计,总包做基槽地质验收;复测基坑底标高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规范。经各方验槽后(设计应参加),方可进行垫层施工。本工程应遵循分区分块开挖,分区分块浇筑垫层砼,必要时可加强垫层。
3.4 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度、压实度、排水、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并随时观测周围的环境变化。
4. 未挖至老土或遇明、暗浜的处理
本工程桩端持力层为⑤1-1层灰色粘土,桩端全截面进入持力层的长度不小于1000mm。条形基础必须支持在第②1层褐黄色粉质粘土上,若未至此层老土,或遇明、暗浜地段,必须用级配砂石置换此层。级配砂石垫层应分层施工,每层厚度不大于300mm。施工后干密度不应小于1.7×10k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