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证体系
施工承包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以自检为主的质量责任制。
施工承包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和复杂程度组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配备齐全的项目管理人员,按合同任命或聘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1万平方米及以上工程不少于3名)、材料员等,并应具有相应资格和类似工程经历,配备的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一致。
施工期间,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般不应变动,如有变动,应征得业主同意后重新办理任命或聘用手续,报监理组,并同时报质量监督站等主管部门备案,一般管理人员的变动经业主同意后报监理组备案。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各项管理制度,以及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的质量、安全等责任制,报监理组备案。项目经理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技术责任,其他管理人员对工程质量负相应的质量责任。
承包人如需专业分包,必须符合合同要求或征得业主同意,应加强对分包队伍的管理和资质审核,择优选择队伍。并对承包的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负责。如加班,承包人应派员跟踪管理。
承包人应落实以自检为主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措施,编制施工创优策划方案,针对工程特点制定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报监理组备案。从工程开工条件的自审,施工过程中各工序的自查、复核,到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完成后的自检与评定,技术、质量问题或事故的处理等均必须责任到人。
项目管理部有关人员应密切配合监理人员进行工作,并按监理工程师要求及时办理有关报审、报验手续,所有填报的材料必须及时、真实、可靠、规范,并有相关人员签字,即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水电与土建同步。
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实验、检测、计量、测量仪器和设备,仪器和设备应经事情标定和定期鉴定,主要测量仪器应提供法定检测机构的有效检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