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现行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定、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监理委托合同等。
2、监理工作内容:根据本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约定,本工程监理范围为施工阶段质量控制。
3、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为合同关系,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也为合同关系,但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不是合同关系,而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4、根据建设单位委托,我监理机构在本工程施工阶段将进行下列工作,请施工单位予以大力协助、支持和配合。
4.1、施工准备阶段
4.1.1、施工单位进场后,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进行进场资格审查,程序为施工单位向监理机构提交《施工单位进场资格报审表》及其附件,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审查,符合合同要求则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4.1.2、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进场前,应向监理机构报送《施工管理人员资格报审表》及其附件,监理工程师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批并签署审批意见;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上岗的人员不得上岗。4.1.3、施工单位特殊工种人员进场前,应向监理机构提交《特殊工种人员资格报审表》及其附件,监理工程师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批并签署审批意见;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上岗的人员不得上岗。4.1.4、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向监理机构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报审表》及其附件;监理工程师应对其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施工组织设计和重要的技术方案还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复查并签署意见。
4.1.5、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向监理机构提交《工程检测单位资格报审表》及其附件,监理工程师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批并签署审批意见;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检测结果不予承认;对非法定检测机构,监理机构应对其进行实地考察,施工单位应为监理机构的考察提供方便。4.1.6、建筑材料进场前,施工单位应至少提前24 小时向监理机构提交《建筑材料进场报告表》,材料进场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根据规定对其进行送检,需进行见证取样送样检测的材料,至少提前24小时向监理机构报告,由监理机构见证人监督施工单位进行取样和送检。4.1.7、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向监理机构提交《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奋报审表》及其附件,监理机构对其进行验证并签署意见,未经监理机构书面批准准予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得用于本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