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理目标
质量目标为各道工序完成后必须达到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单位工程验收结果合格,确保飞鹰杯,争创钱江杯;进度目标60天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并通过验收;投资目标为控制在合同价款内,力求造价合理,节约费用;安全文明施工目标为杜绝伤亡事故,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三、监理与有关各方的关系
(一)与业主单位关系——合同关系。根据建设单位授权,为建设单位提供监理服务,对工程项目实施微观监督管理。
(二)与设计单位的关系——业务关系。互相理解,密切配合,贯彻建设单位的建设意图。监理无权改变设计,所有涉及设计变更的事项均须设计人员签认。
(三)与承包单位的关系——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对施工单位严格要求,热心帮助,以监为主、监帮结合。
(四)与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关系——接受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监督指导,执行工程质量监督站发布的各项质量管理规定,如实反映、汇报工程实际情况。
四、监理的授权
根据监理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在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二)选择工程分包人认可权;
(三)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四)对工程设计中的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变更;
(五)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六)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七)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报告;
(八)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九)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十)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五、监理工作范围、内容
根据浙江工种建设监理公司与湖州核工井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专用条件第四条,监理范围及工作内容为:
(一)监理范围:施工全过程监理,施工阶段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和组织协调,安全、文明施工监控。
(二)监理工作内容:对建安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即运用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全面组织协调等方面的手段和措施来控制工程项目的质量。督促、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施工合同和施工规范、工程技术标准;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审核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工程进度款及其他工程预付款申请交建设单位审定后,方可支付;督促、整理、检查技术档案及竣工验收资料。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